
发表时间:2020-07-21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本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针对各个年龄组的具体情况,又细化规定:
① 参保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②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③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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