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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5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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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提取服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3.可委托父母、配偶、子女代办,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职工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结婚证);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6.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9.租住自住住房: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10.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11.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1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3.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4.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5.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8.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中心“一站式”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一)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二)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五)购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六)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七)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八)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九)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十)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十一)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十二)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分中心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细及缴存证明(缴存查询表) 原件和1份复印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十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1、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如需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须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可登陆网站www.cdzfgjj.gov.cn “下载中心”下载表格或到受托银行窗口领取)。

 

 

 

服务公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96319或1232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30-18:30,自动语音应答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

城区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三、四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新都区管理部贷款业务窗口: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

新都管理部缴存、提取业务窗口: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区新政务中心A区一楼(香城小学西侧)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楼二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招商银行天府大道支行: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B座一楼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建行彭州支行: 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建行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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